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蕊与郑州郑航房屋租赁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蕊,郑州郑航房屋租赁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11号原告陈蕊,女,汉族,1988年3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龙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郑航房屋租赁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史新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蕊诉被告郑州郑航房屋租赁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