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从伦、郑玉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伦,郑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从伦。被执行人郑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从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从伦与被执行人郑玉芳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