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沙彦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沙彦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2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鹤峰工业区车间壹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63495M。法定代表人:周文波。委托代理人:洪志雄,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凤,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系该所律师助理。被告:沙彦春,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彦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