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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明海与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海,陈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572号原告:周明海,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刚,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枝,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秀,系被告的父亲。原告周明海诉被告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