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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熙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2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熙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庆西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熙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熙楠支付拖欠场地租金27000元,物业管理费19067元,导购管理费1192元,共计4725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熙楠负担101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张熙楠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5)庆西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42元已由被执行人张熙楠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