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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焦长明诉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焦长明,男。委托代理人:崔海利。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长明诉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长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材料款9935元。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焦长明支付材料款99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创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注册成立,承租汉台区虎桥路锦园聚春园小区1单元0602号房屋办公,2014年搬离该住所,下落不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燕春系汉台区西郑营村村民,也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未归。本院通过法院总队总、点对点系统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36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财产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