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联合十五分电子商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十五分电子商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285号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布新社区滨海二路3号B栋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4394J。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小明,该司员工。被告:联合十五分电子商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28号之四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17274。法定代表人: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十五分电子商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联合十五分电子商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该款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康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丽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