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梅与王贞祥刘华先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梅,刘华先,王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钟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华先,女,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贞祥,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钟梅与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10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梅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为26809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贞祥名下有一套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的学校集资房,但该房已于2014年实际卖于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为学校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经本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每月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各债权人。2017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刘华先、王贞祥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梅26809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