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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杰、傅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傅东江,谭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傅东江,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合浦县交通局航务所干部,住所地合浦县,居住地合浦县廉州镇金桂华庭19栋509号。被执行人:谭维芳,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合浦县廉州镇中心小学教师,住所地合浦县,居住地合浦县廉州镇金桂华庭19栋5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傅东江、谭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