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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吉卓与宋仁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卓,宋仁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02号原告宋吉卓,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德球,即墨段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阳,即墨段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仁华,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即墨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卓诉被告宋仁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仁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卓撤回对被告宋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雅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