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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孝诉被告辽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孝,辽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初91号原告刘新孝。被告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本忠,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盼,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刘新孝诉被告辽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辽阳县人民政府已经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刘新孝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孝负担。审 判 长 刘    大    钧代理审判员 王娜代理审判员马伯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阳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