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东平与陈展华、陈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平,陈展华,陈建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510号原告:陈东平,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陈展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陈建明,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平与被告陈展华、陈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展华、陈建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为1284元,由原告陈东平承担。审 判 长 张桂平审 判 员 黄海宾代理审判员 李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诗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