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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建与胡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胡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胡益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益林银行存款壹万叁仟圆整(小写: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