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建与胡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胡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胡益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益林银行存款壹万叁仟圆整(小写: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