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公路长途客运公司与马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公路长途客运公司,马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0号原告白山市公路长途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男,1978年11月8日生,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被告马红,女,1992年5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公路长途客运公司与被告马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山市公路长途客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公路长途客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曹 信审 判 员  周志刚人民陪审员  马 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