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超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超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6号罪犯张超龙,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城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0)秀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超龙的缓刑部分判决;以被告人张超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0元。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航、杨敏,福建省未成年管教所指派民警黄文章、陈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超龙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超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超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元。其中在判决前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超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超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超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被处十年有期徒刑,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检察机关提请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超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7日至2023年6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