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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方志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蒙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志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蒙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黄路8号。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环城东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付瑞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志荣,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上诉人上海蒙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蒙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奉贤区XX环城XX路XX号XX幢XX室仅是上诉人为工商登记临时借用的注册地址。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其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原审法院辖区内,具有公示效力,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周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