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雷军、福建省德化县新纪元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雷军,福建省德化县新纪元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郑雷军,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新纪元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26100029405。法定代表人:陈仁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雷军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新纪元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25152.1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