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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友栋与上海李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友栋,上海市杨浦区鸿琪肉类经营部,上海李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93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友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杨浦区鸿琪肉类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经营者:杨红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李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友栋,经理。上诉人李友栋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鸿琪肉类经营部、上海李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友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友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87元,由上诉人李友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黄宇宏审 判 长  汤征宇代理审判员  纪 伟代理审判员  徐芙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