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维宝与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宝,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704号原告:黄维宝,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华,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法定代表人:王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伟,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维宝诉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华,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女人世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被告支付欠付租金22312元并承担逾期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女人大世界的业主在2011年7月1日签订了《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该合同期内被告拖欠业主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22312元,但被告拒不给付。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属实但被告所主张的租金不属实。原告主张的租金数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2012年1月份被告公司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日照银河宾馆召开了全体业主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同意租金按4%支付,不再增加两年递增的1%,至于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目前被告公司已无力承担,自2017年春节以后,被告公司一楼租户已离场三分之一以上,二楼目前仅四户经营,三楼已全部清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女人世界商户经营委托管理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提供委托管理合同一份,欲证明租金及滞纳金的计算以及双方之间的委托经营关系。证据二、租金及滞纳金的计算以明细,欲证明具体的数额。被告质证称,1、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真实性无异议。2、对租金及滞纳金的计算明细计算方式有异议,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第一年租金按照购房总款的4%进行支付,以后每两年递增1%,原告所主张的计算依据明细与合同的计算标准不符,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调减,对已付租金数额有异议。3、对滞纳金计算明细有异议,请求法庭根据欠付的实际数额依法予以计算。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提交证明一份及部分业主签到表两份,欲证明被告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召开了全体业主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同意租金按4%支付,不再增加两年递增的1%。原告质证称,对于证据有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是证明材料,业主并没有签字,不能证实该证明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不能证明业主参加了所谓的业主大会,被告主张的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并未召集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委托也没有其他业主做出不再递增1%的授权,所谓业主的权益并不为本案的所有业主产生法律效力。业主大会签到表不能证明本案的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也不能证明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否同意不再递增1%的决定,涉及业主重大决议的必须经过业主同意或业主授权做出,证据不能证明以上内容。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1、商铺坐落于烟台路国际大厦女人世界一楼1B15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0.54平米,总房款102835元。2、委托期为10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3、业主的租金收益标准,以本合同签订时业主支付给日照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的财务收据为准,第一年按业主购房的总房款4%的比例支付,以后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4、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的前十天,如果延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租金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等等。被告与涉案业主签订上述合同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租管理并支付了11897元的部分租金,剩余租金22312元并未支付。庭审中,原告主张的租金为6部分:第一部分租金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被���欠付的租金基数为102835元,按照4%计算,为4113元;第二部分租金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租金,102835元×5%(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5142元,已经付款5416元;第三部分租金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为102835元×5%(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5142元,已经付款3527元;第四部分租金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为102835元×6%(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6170元,被告给付2454元,尚欠3716元;第五部分租金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为102835元×6%(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6170元,被告未给付,尚欠6170元;第六部分租金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为102835元×7%(每两年递增一个百分点)=7198元,被告未给付,尚欠7198元。上述房租总计33935元,被告给付11897元,剩余22312元未给付。被告提交的给付凭据及银行转账显示的金额未能证实被告所主张的已经给付原告的金额,所以本院以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额为准。原告根据被告欠付的租金数额而主张的滞纳金为3995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租金及滞纳金的计算不予认可,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以及业主大会人员签到表一份,证明女人世界业主与被告之间的租金约定已经发生变化即不再按照2011年7月1日与案外人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计算租金而是按照新的标准计算租金,但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系其单方制作也无原告签字且原告亦未认可授权同意变更租金计算方式。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的业主与被告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房屋的业主在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给付涉案业主约定的租金收入,因此被告不按时给付租金收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继续给付租金收入义务并承担给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租金及滞纳金不予认可并且提交由被告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以及业主大会人员签到表一份,欲证明涉案房屋的业主与被告之间的租金约定已经发生变化,即不再按照2011年7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计算租金,而是按照新的标准计算租金,但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系其单方制作也无原告签字且原告亦未认可授权同意变更租金计算方式,因此对于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租金及滞纳金的计算符���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对原告的上述欠付租金及滞纳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因此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女人世界产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给付原告黄维宝房屋租金22312元;三、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给付原告黄维宝房屋租金的滞纳金39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