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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小鱼申请执行李杰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鱼,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鱼,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出生,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李小鱼与李杰人格权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鱼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李杰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财产;后又先后前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李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李杰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代审判员 :李林鹏代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