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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