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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家守与常熟市辛庄镇、王昌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守,常熟市辛庄镇,王昌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308号原告:马家守,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男之尼服装厂,住常熟市。经营者:王昌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王昌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马家守与被告常熟市辛庄镇男之尼服装厂、王昌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马家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家守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元,由原告马家守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