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15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樊昕、李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551号之四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长城富华焦化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樊昕、李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102民初155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1102民初155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及第十七行“江苏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潘晓燕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