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正友审判员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