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194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女,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叶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