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行创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北街。法定代表人:严小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源宁,男,1978年10月11日,壮族,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李铁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11号。法定代表人:龙海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玉新,男,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广西五行创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新宁路5号。负责人:黄麒祥委托代理人:彪雁春,男,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行创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任贤华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