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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金玉华、周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华,周密,周益均,袁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0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华,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周密,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绍兴市诸暨市。被执行人周益均,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绍兴市诸暨市。被执行人袁丽青,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绍兴市诸暨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密、周益均、袁丽青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