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启凯、罗珍珍、蒋明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启凯,罗珍珍,蒋明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194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被告:蒋启凯,男,汉族,公民,住双牌县泷泊镇。被告:罗珍珍,女,汉族,公民,住双牌县泷泊镇。被告:蒋明柏,男,汉族,公民,住双牌县泷泊镇。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启凯、罗珍珍、蒋明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启凯在庭外已达成协议,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清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