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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善贵、孙配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善贵,孙配利,卫辉市玉田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757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方锋炜,男,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枝,女,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善贵,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孙配利,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卫辉市玉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卫辉市李源屯镇后白河村。法定代表人:宋玉谦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善贵、孙配利、卫辉市玉田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