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宣鑫国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宣鑫国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4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被执行人:宣鑫国公民身份号码:×××155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85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鑫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宣鑫国名下有房地产(被执行人宣鑫国所有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8号景城嘉苑景涧元6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宣鑫国所有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8号景城嘉苑景涧元6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