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669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兴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669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民和巷4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赵闵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兴平,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赵兴平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兴平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颜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