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政与程晓峰、刘晓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204号本院在执行王政与程晓峰、刘晓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鄂12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晓峰(男,湖北省崇阳县人,身份证号码:42232519710421XXXX)、刘晓宏(男,湖北省崇阳县人,身份证号码:42232519680501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