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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56-1号原告:李某某,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某某,住扶沟县。被告:王某某,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李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