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56-1号原告:李某某,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某某,住扶沟县。被告:王某某,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李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