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品格与沈利华、虞彩英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品格,沈利华,虞彩英,夏秀平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品格,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利华,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虞彩英,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秀平,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再审申请人蔡品格因与被申请人沈利华、虞彩英、夏秀平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7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品格申请再审称,请求本院改判一、二审法院判决,改为由蔡品格与夏秀平各半享有系争房屋份额。被申请人沈利华辩称,系争房屋在登记时,蔡品格尚未成人,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一、二审法院给其20%已充分照顾其利益,故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蔡品格的再审申请。夏秀平同意蔡品格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共有产的分割问题,一、二审法院均援用《物权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其份额确定,而份额的确定,《物权法》确立了基本原则,比如按“出资额”。蔡品格在房产登记时尚未成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系争房产的���得有过贡献。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蔡品格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蔡品格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蔡品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