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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郯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颜诗学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颜诗学,男,1963年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诗学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