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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金爱华与郑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华,郑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356号原告金爱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郑望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华诉被告郑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爱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华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金爱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