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金爱华与郑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华,郑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356号原告金爱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郑望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华诉被告郑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爱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华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金爱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