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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郭爱民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郭爱民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999号原告: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被告:郭爱民,男,1969年8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民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遵化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