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仁洲、江艳丽与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仁洲,江艳丽,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江仁才,江仁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843号原告:江仁洲,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江艳丽,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江仁才,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江仁有,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江仁洲、江艳丽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江仁才、江仁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仁洲、江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