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乌海市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赵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星我院受理的乌海市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芹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