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卢瑞华、潘永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瑞华,潘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卢瑞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潘永琼,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永琼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潘永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仙湖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0×××89)存款3040.56元;二、冻结潘永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湖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08)存款3040.56元。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允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