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柴清胜与王合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清胜,王合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柴清胜,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被执行人王合善,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柴清胜与被执行人王合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王合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清胜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5000元,共计1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