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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开照与衡代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开照,衡代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823号原告:董开照,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告:衡代礼,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原告董开照与被告衡代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开照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董开照负担。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