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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致亮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张万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亮,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张万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101号原告:杨致亮,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高耀乡杨河村下屋场组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斐,女,无业。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中广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0000719720121M。负责人:金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磊,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草阳小区7号楼506。被告:张万洪,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万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有民,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致亮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张万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致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致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致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3.5元,下余6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