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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与北镇市首席歌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北镇市首席歌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025号原告: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经营者:张旭升,男,1994年1月8日生,回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北镇市首席歌城,住所地北镇市。经营者:张红,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诉被告北镇市首席歌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镇市旭日东升综合商店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