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鹏与李清玉、毛林娃、李引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李清玉,毛林娃,李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鹏,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清玉,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毛林娃,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引田,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杜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9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清玉、毛林娃、李引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清玉、毛林娃、李引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杜鹏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97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毛林娃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给付申请人杜鹏6.6万元(含案件受理费900元,申���人垫付执行费970元)。申请人杜鹏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款项。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