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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昆山赛与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赛,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赛因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富康花园20号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445583-4。法定代表人谢金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3766921J。法定代表人蒋德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昆山赛因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629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在昆山无房产登记,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兴市滨江镇滨江路东侧、疏港路北侧房产(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XX)及位于滨江镇殷石村、后石组、东石组、双杜组的土地(土地证号:泰国用(2009)第X**号)、位于滨江镇滨江路东侧、疏港路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泰国用(2010)第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案标的较小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建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谈话笔录、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