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老西关美食城、闻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老西关美食城,闻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老西关美食城,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关玉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敏(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记便利店经营者),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老西关美食城(以下简称老西关美食城)因与被上诉人闻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4】3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后案件管辖过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466号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因本案必须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因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案于2017年2月恢复审理。恢复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关玉燕于2011年7月4日申请注册“老西关”商标,经核准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获得“老西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项目包括:咖啡馆、餐厅、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店、茶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提供营地设施;有效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2009年11月11日,关玉燕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老西关美食城。2013年11月25日,关玉燕与老西关美食城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关玉燕将上述“老西关”商标授权老西关美食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独占使用,许可期限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22年8月6日。本院已生效的(2016)粤73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已查明,老西关美食城已于2014年7月18日注销。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0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判决。一审法院的案件卷宗中未见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的相关资料。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活动。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老西关美食城于2014年7月18日注销,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应由涉案注册商标的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老西关美食城已注销的情况下仍将其以原告的身份作出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其次,一审法院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后,未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径直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老西关美食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郭小玲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