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国峰、朱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国峰,朱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725号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立安。 委托代理人刘阳 被告代国峰。 被告朱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国峰、朱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