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刚生与被告周进虎、永州园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刚生,周进虎,永州园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765号原告:曾刚生,男,196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进虎,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园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西区书香名邸19号楼2层。本案在审理原告曾刚生与被告周进虎,被告永州园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永州园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原告曾刚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曾刚生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张燕云人民陪审员 李 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斯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