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孙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46号原告: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德苑工业区农贸新城B2-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87535342J。法定代表人:张美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岛,男,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泽松,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泽松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茶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